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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增资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189
     
    公司增资原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原注册资本880万元,由自然人甲出资571万元,占注册资本65%;乙出资31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2009年8月我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由丙公司出资5000万元。增资后甲、乙、丙的出资比例变更为9.7%,5.38%,84.92%.请问这项业务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比例减少是否属于股权转让?是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等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因此,以上政策是针对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贵公司仅为增资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原个人股东并未进行股权转让,也无转让所得,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近日股东大会决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投资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或免税收入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视股东性质区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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